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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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科技创新大会及全区药学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药学科技创新工程的有关精神,稳定我区医药领域科研队伍,鼓励中青年科技人员在药学、临床药学等领域进行创新性研究,提高学会会员单位和会员的科学技术整体水平,推动我区医药科技进步,特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以下简称药学会科研基金)。
    第二条 科研基金资助范围:药物分析、药材种源培育、药理学、药物代谢动力学、药剂学、药物化学、制药工程学、微生物与生物化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药学信息学、药事管理、临床药学(临床药动学研究、临床药效学研究、药物利用和评价、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药物过量后代谢机制和处理方法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新制剂的开发和评价、药物经济学研究、药物情报信息研究以及药学监护)等药学领域中具有应用前景或科学价值处于启动阶段以及具有人才、技术储备意义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研基金每年受理一次,本着“面向基层、择优支持、公正公平”原则遴选,每项平均资助额度为1万元,课题周期为2年。
    第四条  基金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药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资金匹配(1:1),对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 会员、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个人、企业有关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六条 科研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 学会办公室负责科研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 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 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五) 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项目应按计划严格进行,项目执行期满后,须按规定结题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学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课题进行评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九条 基金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受理申请。
 
第三章  资助条件
    项目遴选条件:
  (一) 围绕药学或临床药学相关的重要科学技术问题,立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在药学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应用前景及科学意义。
  (二) 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技术路线先进、可行,在近期内可取得一定进展。
  (三) 人员组成合理,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素质,具备从事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投入研究的时间。
  (四) 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申请者条件: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具硕士学位以上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科研组织能力。
  (三)已承担本基金项目者必须在结题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盖章、学会办公室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申请者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将申请书(一式10份及电子版)按时报送学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申请者需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立题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以及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价和审查。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评议立项意义、研究内容、研究基础、技术可行性、风险和前景等,评选出计划资助的项目,评审结果经学会理事长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基金专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  材料费(药材、标准品、试剂、动物、耗材)
  (二)  测试化验加工费
  (三)  试验外协费
  (四)  差旅费(会议交流及相关学术会议)
  (五)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论文发表、申报材料、图谱照片打印)
  (六)  劳务费(不超过5%)聘用人员劳务费及加班费
  (七)  专家咨询费
  (八)  管理费(不超过5%)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药学会  2017年11月16日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申请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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