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新疆广大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药学会设立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是新疆药学领域中的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是由新疆药学会设立,社会各方资助,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登记,面向全疆药学会会员的药学科学技术奖项。
第四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六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周期为两年一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单位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2项;二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5项;三等奖的获奖奖项不超过7项。
第七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授予在药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以及科普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药学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药学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科普类等成果。
第九条 新疆药学会从获得本奖励的项目中,推荐中国药学会科技奖励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新疆药学科技奖的申报限最近二年完成的项目。
第十一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新疆药学会各地州药学分会;
(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三)自治区各医药研究机构;
(四)自治区各医药企业。
第十二条 推荐新疆药学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和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新药证书或者注册证书,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推荐新疆药学科技奖的项目若是在区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区。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新疆药学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新疆药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如实填写项目推荐意见,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签字盖章后报新疆药学会办公室。
向新疆药学会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当年的二月十日至五月三十日。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实行“三审一决定”评奖机制。其中,一审由学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形式审查;二审由学会相应分科学会审查,并以差额方式提出项目入围名单和建议等级;三审由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方法采取项目答辩、专家评定、得分表决,并以差额评定方式评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获奖单位、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条 新疆药学会办公室按以下内容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符合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涉及到人体实验的需经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六)无重复报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审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属于基础研究的,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区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属于应用研究的,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区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评审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属于科普类成果的,应在药学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作品注重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大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评审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应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程序。只有经过学会办公室审查的项目,才有资格进入学会相应分科学会审查;列入入围名单的项目,才有资格进入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奖励委员会,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授予相应奖项。
第五章 争议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疆药学会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或者揭发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采用书面材料上报,并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要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学会相应分科学会负责办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新疆药学会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新疆药学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新疆药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八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进行推荐。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三十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2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新疆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统一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得单位在为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奖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三十三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奖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新疆药学会年度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评审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新疆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 新疆药学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上报奖励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疆药学科技奖励委员会为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科技奖励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卫生厅主管科教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厅学会联合办主任、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和学会理事长担任,委员由学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获奖单位、人选和奖励等级。
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秘书长、副理事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常务理事中遴选资深专家产生和外聘有关经贸、财税、知识产权专家组成。
第三十八条 新疆药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聘任制,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对委员有考核、任免权;委员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疆药学会办公室为新疆药学科技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凡涉及、接触新疆药学科技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的,由新疆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新疆药学科学技术奖,由新疆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三条 参与新疆药学科技奖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项目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四条 参与本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由新疆药学会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新疆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新疆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019年12月18日
备注:
1. 经2008年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8年3月5日)
2. 经2019年第九届理事会第六次理事长会议及党支部会议修改讨论并通过(2019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