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中“坚决夺取疫情防控攻坚战全面胜利,统筹做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药师们从事药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和发展自治区医药卫生事业,鼓励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药师,更好地为实现我区跨跃式发展和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结合学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药学会设立“最美药师”,由学会奖励表彰。“最美药师”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入选人员为10名,其表彰活动在当年学会年会上举行。
第三条 药学会聘请有关药学专家组成“最美药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会主任委员由本会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内著名药学专家组成。最美药师评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新疆药学会办公室。
第四条 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的推荐、评选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新疆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在职药师、制药企业及社会药店药师均可参与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评选。
第六条 推荐的药师按技术职称分组:初、中级职称组,高级职称组。
第三章 推荐标准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推荐的最美药师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作风廉洁,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科学道德、树立良好学风,淡泊名利、艰苦奋斗、无私奉献;
2.积极参与抗疫一线药学服务工作,在疫情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突出;
3.能高水平的从事医院药学专业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对医药行业有特殊或突出的贡献,具有创新精神;
5.有突出团队精神、管理水平和爱岗敬业模范效应;
6.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为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各地、州、市药学会和各医疗机构推荐的人选必须按照推荐标准遴选,严把政审关。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人选和资料负责,推荐时应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被推荐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评选人员推荐表》及《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签字盖章后报新疆药学会办公室。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奖实行“推荐*专家”评选方式。具体程序是:
先由“初选专家评审会”对每家医疗机构推荐的最美药师进行初选,并以差额方式提出入围药师候选人,初评评选出的入选人员进入复评,复评时将采取ppt汇报形式进行,由“终审专家评审会”采取“分数最高分—最低分”方式评出最美药师人选。评定结果在新疆药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会党支部和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最终人选。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各地、州、市药学会可报送推荐初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各1名;三甲医院可报送初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各1名,各制药企业、其他医疗机构、连锁药店可推荐报送1名。
第十四条 在基层工作和疫情一线的药师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予以倾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新疆药学会最美药师奖励名额为初、中级职称组奖励表彰5名,高级职称组奖励表彰5名。
第十六条 最美药师获得者由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奖励,奖金由新疆药学会列支,奖金额度为1万元,本人先进事迹由学会推荐到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在推荐评选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取消评选资格:
(一)被举报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
(二)被举报伪造学历和职称;
(三)在审查期间涉嫌违纪、违规。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各地、州学会、医疗机构须认真审核药师申报的相关推荐条件和资格,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推荐。
第十九条 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宁缺毋滥。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终评必须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将实行回避制度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最美药师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新疆药学会负责解释。凡本条例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新疆药学会遵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