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学会 GO
主页     >     会员之家     >     管理制度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时间:2025-10-09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包括理事、被推荐的大学、科研院所、各医疗机构、兵团系统及军队系统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的会员代表。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条件

第四条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廉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和公众形象;

(三)在药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传播和推广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或药学科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作风学风,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伦理规范;

(四)有一定的议事协商能力,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履行代表职责,如实反映选举单位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方有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九条  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新疆药学会统计、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各项选举;

(二)  对学会的日常工作及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  会员代表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会员代表比例和数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312日第九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药学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