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包括理事、被推荐的大学、科研院所、各医疗机构、兵团系统及军队系统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的会员代表。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条件
第四条 新疆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廉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和公众形象;
(三)在药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传播和推广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或药学科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作风学风,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伦理规范;
(四)有一定的议事协商能力,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履行代表职责,如实反映选举单位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六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方有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到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九条 所推选的会员代表由新疆药学会统计、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各项选举;
(二) 对学会的日常工作及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 会员代表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会员代表比例和数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12日第九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药学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