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学会会费收费标准
为规范新疆药学会会费收费标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章程》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会会费收费标准:
一、本会只收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负责收取所属会员的会费;学会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会员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本会缴纳会费。
三、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有2名或2名以上的成员时,按逐名折半原则交纳。
四、会费按高职缴纳原则(即理事长单位既是常务理事又是理事的,按理事长单位缴纳,常务理事单位又是理事的,按常务理事单位缴纳)。
五、凡党政机关及离退休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单位除工资外无任何经费来源的不缴纳会费。
本标准由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
2017年4月23日


